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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超过退休年龄不是阻碍认定工伤的“天花板”

工人日报 2024-01-18

当前,超龄就业现象普遍,超龄劳动者的“市场”也越来越大。因超龄人员不具有法律确认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给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带来一些困扰。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案件的判决,为这一群体的权益维护起到了正面效应。


【案情回顾】

重庆荣昌区进城务工人员李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重庆市荣昌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从事清理木材加工黑皮垃圾工作,李某某时年已满60周岁。

2019年11月,李某某在木业公司车间传输带下方工作时,被从传输带滚下的木头砸伤背部。经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伤情为:伤残9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治疗出院后,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要求木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21年3月,李某某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木业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179890.72元。该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同日向李某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某遂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法庭上,木业公司方面表示,李某某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企业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请求法院对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赔偿。


【审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为某木业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双方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其遭受的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应由某木业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木业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主体责任,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某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退休年龄并不是阻碍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天花板”。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律师说,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能视为劳动关系也同时自然终止。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皆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现实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并不鲜见。

本案依法判决,有力保护了超龄人员因工受伤的赔偿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关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回应社会关切的司法担当。


来源: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记者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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